一、律师简介与执业背景
黄健律师202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601202010241043,任职于北京市中伦文德(南昌)律师事务所。他毕业于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拥有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担任江西省法学会证据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中伦文德(南昌)律所权益合伙人、刑诉委主任等职务。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余件,取得无罪化处理案件8起,绝对无罪案件1起。
二、案件基本情况
被不起诉人施XX,是原宜春市某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2023年7月起,陈某某、杨某某等8名职工入职X公司,施XX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签字支付工资。20XX年XX月XX日,公司临时董事会决议签订劳动合同、从7月1日起补发工资,由股东方代垫费用,委任杨某某代行总经理职责。同年12月,公司落实决议,股东方代发部分工资113727.25元,与职工补签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2024年1月,职工举报及信X称公司拖欠7-12月工资425050.05元,当时公司账面有余额420余万元,2月5日公司足额发放全部拖欠工资。
三、办案过程
施XX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江西省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XXXX年XX月XX日以施XX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江西省X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人黄健律师及周XX律师为施XX进行辩护,围绕案件主体、主观故意、行为与结果关联性等核心要点展开辩护,提交相关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
四、案件结果及理由
江西省XX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审查结果,决定对施XX不起诉。检察机关认为,欠薪主体为X公司,施XX是否构罪取决于公司是否涉嫌犯罪。从主观上,公司董事会已决议发放工资、明确资金渠道,无拒不支付的故意;从客观上,公司已通过股东方代发部分工资,实施了支付行为。且工资发放并非必须经施XX签字,职工工资拖欠并非其行为导致,施XX的行为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此次案件的处理结果,体现了黄健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实务能力和对案件核心要点的精准把握。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