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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劳务纠纷:精准辨析定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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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4 · 1890人看过
工程款纠纷专业律师 鲁世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98人 执业4年
律所: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0320221055785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139989107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鲁世超,担任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地产类,合同类,债权债务以及行政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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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鲁世超律师,自2022年起执业于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10xxxxxxxxx7858,服务地区为洛阳,联系地址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正大国际西区CPL-1201室(市民之家南)。
建设工程劳务纠纷:精准辨析定责任归属

深厚的实务阅历: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件,其中建设工程领域案件70余件,房产案件占比约50%,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方面也经验颇丰。在人身损害领域,承办案件达10余件,主要集中在交通事故中,占比约5%。

卓越的专业成就:担任洛阳市老城区、涧西区和伊滨区多家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代理工程款数百万、数千万的工程类案件,既为发包人减损1000余万元停工损失及已付材料款,也为承包人追索千万元工程款。还成功代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保障委托人房产不受强制执行;为劳动者争取到10万元一次性补偿款;为交通事故委托人争取到40万元赔偿款。获得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先进工作个人、特别贡献奖等荣誉。

劳务纠纷案件纪实

在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的一起劳务合同纠纷中,原告胡X诉被告李X、王X、某房屋公司、某建设公司。原告于2015年负责某房屋公司开发、某建设公司承建的“天香苑”项目1楼部分工程施工。经结算,应付工程款总额为1,165,486.5元,截至2018年3月16日已支付78万元,尚欠385,486.5元及相应利息。

责任认定与判决结果

被告李X、王X辩称系职务行为,某房屋公司称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且原告非“实际施工人”,某建设公司未到庭答辩。法院查明,李X、王X为某建设公司员工,原告无劳务资质完成部分劳务施工,结算单总金额1,165,486.5元,已付款78万元,项目已投入使用。法院认为,原告与某建设公司合同无效但不影响结算效力,李X、王X职务行为后果由某建设公司承担,原告非“实际施工人”无权要求某房屋公司担责,利息起算时间酌定为起诉之日(2023年7月27日)。最终判决某建设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385,486.5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65元由某建设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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