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厚的实务阅历: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件,其中建设工程领域案件70余件,房产案件占比约50%,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方面也经验颇丰。在人身损害领域,承办案件达10余件,主要集中在交通事故中,占比约5%。
卓越的专业成就:担任洛阳市老城区、涧西区和伊滨区多家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代理过工程款数百万、数千万的工程类案件,既为发包人减损1000余万元停工损失及已付材料款,也为承包人追索千万元工程款。还成功代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保障委托人房产不受强制执行;为劳动者争取到10万元一次性补偿款;为交通事故委托人争取到40万元赔偿款。获得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先进工作个人、特别贡献奖等荣誉。
劳务纠纷案件纪实
在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的一起劳务合同纠纷中,原告胡X诉被告李X、王X、某房屋公司、某建设公司。原告于2015年负责某房屋公司开发、某建设公司承建的“天香苑”项目1楼部分工程施工。经结算,应付工程款总额为1,165,486.5元,截至2018年3月16日已支付78万元,尚欠385,486.5元及相应利息。
责任认定与判决结果
被告李X、王X辩称系职务行为,某房屋公司称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且原告非“实际施工人”,某建设公司未到庭答辩。法院查明,李X、王X为某建设公司员工,原告无劳务资质完成部分劳务施工,结算单总金额1,165,486.5元,已付款78万元,项目已投入使用。法院认为,原告与某建设公司合同无效但不影响结算效力,李X、王X职务行为后果由某建设公司承担,原告非“实际施工人”无权要求某房屋公司担责,利息起算时间酌定为起诉之日(2023年7月27日)。最终判决某建设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385,486.5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65元由某建设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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