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背景与案件聚焦
许青山,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是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自2019年起在四川达州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5117201810058072,联系地址位于达州渠县天星镇文峰大道揽月庭3S-1-3。他深耕民商事、刑事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此次涉及的是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某建筑公司允许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郭X挂靠其名下承揽工程,引发工程款支付争议。
二、案件复杂背景
某建筑公司中标X县某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后,让郭X挂靠施工。郭X以该建筑公司名义与某装饰公司签订《外墙干挂石材施工合同》,工程竣工交付后,尚欠工程款455,000元未付。诉讼中,建筑公司以合同加盖的并非备案公章为由主张不承担付款责任,郭X则主张仅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案件情况较为复杂。
三、精准办案思路
首先是固定核心事实,许青山梳理工程施工、结算、付款、发票开具等证据,锁定工程已交付使用、欠付工程款金额等关键事实。针对建筑公司“合同公章非备案章”的抗辩,他重点举证建筑公司以自身账户支付工程款、接受装饰公司增值税发票等行为,证明装饰公司善意且无过失,形成表见代理。同时明确法律关系,主张郭X与建筑公司为挂靠与被挂靠关系,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及表见代理规则,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在利息起算问题上,以工程实际交付时间为依据,主张利息自20XX年X月X日起算,否定郭X“自起诉之日起算”的主张。
四、二审稳扎稳打
一审法院判决郭X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许青山坚持一审事实与法律逻辑,驳回上诉人关于“同案不同判、责任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最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件总结与法律要点
该案件核心事实为郭X无资质挂靠建筑公司承揽工程,虽合同公章非备案章,但建筑公司实际参与工程款支付,构成表见代理外观。裁判结果是挂靠人郭X承担直接付款责任,自20XX年X月X日起按LXX支付利息,被挂靠建筑公司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案件体现了挂靠施工中,被挂靠单位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揽工程、参与工程款支付,善意相对方有合理理由信赖合同相对方为被挂靠单位的,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承包人可主张工程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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