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宇杰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执业以来,已承办案件400余件,尤其在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件上经验丰富。此次某市政集团承建项目工伤劳动争议案,充分展现了他的专业能力。
核心策略:突破劳动关系争议
黄宇杰律师在本案中,以“用工主体责任”为核心策略突破劳动关系争议。他援引生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文书明确用人单位为某市政集团公司,且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视为认可工伤认定结论。同时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定。此外,他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相关材料,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证据链,为案件奠定基础。
工资标准争议处理
对于工资标准争议,某市政集团公司主张按杨X银行流水或肇庆市平均工资计发待遇,而杨X主张按广东省202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黄宇杰律师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指出杨X入职仅5天即受伤,符合“难以按本人工资计发”的情形,应按省级标准执行,并反驳了某市政集团公司“肇庆市标准”无法律依据的主张。
实际损失举证
在实际损失举证方面,黄宇杰律师聚焦“必要性”与“合理性”。对于护理费,他提交肇庆市中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参照当地护工标准主张费用,因某市政集团公司未举证已派员陪护,法院支持了该主张。对于交通费,虽不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属“因工伤赔偿实际支出”,某市政集团公司应依法承担。最终,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支持了杨X的诉求,驳回某市政集团公司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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