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王铖自2021年开始在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211xxxxxxx42669。他服务于辽宁省辽阳市,联系地址为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38号襄元堂4楼。他从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9年通过法考,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其主要客户类型包括企业和个人,工作方式侧重诉讼。他还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辽宁海之纳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
办理刑事案件
2023年10月3日,毕某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被刑事拘留。毕某在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该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审批安排毕某等人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储存炸药和雷管,毕某按安排操作且未按规定清退爆炸物,2008年铁矿停产,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组织销毁。
王铖作为毕某的被告代理人,深入了解案情后,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依据毕某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此后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且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至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公安机关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某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毕某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系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构成犯罪。
最终,毕某被认定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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