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房屋买卖纠纷
俞雯律师在房屋买卖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原告徐XX、王某某起诉被告胡XX、谭XX。原告诉请被告协助不动产变更登记、支付违约金等。俞雯作为被告胡XX、谭XX的委托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与原告沟通,分析双方的利益诉求。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胡XX、谭XX于房屋解除查封后三日内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于办理过户当天向被告支付增加的购房款16万元,若被告不配合过户,需支付违约金40万元,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原告负担,被告免于高额索赔并促成了和解。
代理租赁纠纷案件
在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租赁纠纷案件中,原告马鞍山市XX诉称被告石XX未按时归还租赁物并支付租金,将石XX、章XX及担保方安徽省XX公司诉至法院。俞雯作为被告章XX的委托代理人之一参与此案。一审法院认定石XX与章XX之间成立口头委托代理关系,石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俞雯等依据通话记录、租赁单据内容及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等证据进行分析,认为石XX与章XX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章XX的行为未超出委托范围。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一审判令石XX归还租赁物、支付租金,姑孰市政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结果表明俞雯在代理此类租赁纠纷案件时,能够准确运用证据,合理分析法律关系,为被告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解决商品房预售纠纷
在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及第三人江苏XX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原告主张被告交付商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则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等。俞雯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在庭审中,围绕款项支付是否到位、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俞雯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深入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主张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向原告交付商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由此可见,俞雯在处理此类商品房预售纠纷时,能够准确适用法律,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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