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解
本案由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黄昊镔律师代理。黄昊镔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与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擅长精准捕捉案件核心要点,制定最优诉讼策略。他的执业领域广泛,包括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称被告销售的含NMN成分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被告支付61350元惩罚性赔偿及全部诉讼费用。
黄昊镔律师接受被告陈某某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他核实了涉案商品采购来源、销售流程及双方沟通记录。结合NMN成分相关监管规定及司法实践,制定了“抗辩原告非合法消费者、明确被告已尽合理审查义务”的代理策略。
庭审中,黄律师详细阐述代理意见。他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是从香港正规渠道代购涉案商品,且在销售前已明确告知原告商品代购属性及两地标准差异。同时,重点指出原告存在超量购买、多次同类诉讼索赔的情形,其购买目的并非合理生活消费,而是以牟利为目的的“碰瓷式维权”,不应全额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被告销售商品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原告明知商品情况仍购买且超出合理消费需求,判令被告仅支付12270元赔偿,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成功为被告减免近5万元惩罚性赔偿金额。
法律干货
消费者方面:消费维权要合理合法,不能以牟利为目的进行“碰瓷式维权”,否则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商家方面:销售商品时要确保采购渠道正规,保留好相关凭证。在销售前,要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的相关情况,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结语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无论是消费者维权还是商家应对索赔,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黄昊镔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务实的工作作风,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黄律师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地址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迎宾大道中131号中信大厦24楼,能为大家提供专业可靠的法律服务。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