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高永帅律师代理。高永帅律师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是工会调解员。自2021年执业以来,累计办案数百余件。他专注刑事领域,以尽职、严谨、勤勉、高效的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捍卫权利、守护公正。他曾在知名上市公司担任法务要职,具备深厚的商事法律素养和卓越的风险防范能力。
被告人杨XX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后又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19日到22日期间,杨XX将自己的四张银行卡提供给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两张银行卡共计过帐384952.2元,其中涉诈资金共计346042.2元。公诉机关认为杨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他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杨XX的辩护人高永帅律师认为,杨XX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比如,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系自首;在羁押过程中,积极提供线索规劝同案犯自首;未实施代为转账、取现等行为,主观恶性较小;起诉书认定其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不足。
经审理,法院认为杨XX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他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对于高律师提出的杨XX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未采纳,但采纳了指控其非法获利2000元证据不足的意见。最终,杨XX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
同样是高永帅律师代理的案件,被告人谭XX和卢XX因涉嫌诈骗罪被起诉。2023年8月25日,谭XX通过“飞机”软件认识上线刘XX,伙同卢XX等人按照上线指示,将微信资料更改,冒充领导与他人沟通,要求对方添加指定微信号码。卢XX添加的好友朱XX和严XX添加的好友李XX,均因警觉未转账。事后,谭XX获利620元,卢XX获利220元。
公诉机关认为,谭XX和卢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但系犯罪未遂,且为从犯,建议对谭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卢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谭XX的辩护人高永帅律师认为,谭XX的行为属于诈骗未遂,且无其他加重情节,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仅是提供移动设备,不能认定对诈骗全部金额承担责任。卢XX的辩护人也提出了卢XX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是从犯、犯罪未遂等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谭XX和卢XX构成诈骗罪,谭XX是坦白,卢XX是自首,二人自愿认罪认罚,是从犯,且犯罪未遂,依法对二人从轻、减轻处罚。最终,谭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卢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追缴二人违法所得。
法律干货
1.自首认定:主动到案后,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才能被认定为自首,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比如案例一中的杨XX,虽主动到案,但未如实供述,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2.从犯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像案例二中的谭XX和卢XX,因是从犯,得到了从轻处罚。
3.证据要求: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获利金额,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如果证据不足,法院将不予认定。如案例一中对杨XX非法获利2000元的指控,因证据不足未被法院采纳。
结语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即使面临严重的刑事指控,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当事人也有可能争取到较好的结果。法律是公正的,也是严谨的,我们要敬畏法律,避免陷入法律风险。如果不幸遭遇法律问题,也不要惊慌,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本案代理律师高永帅,执业于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地址在湖北黄冈黄州区赤壁大道特3号空港供应链大厦1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