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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索要补偿遭拒,劳动纠纷二审结果究竟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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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01 · 1541人看过
导读:最近和一位律师朋友聊天,他分享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例。现在职场竞争激烈,劳动纠纷时有发生,员工和公司之间的矛盾也不少。像社保缴纳、工资发放、调岗等问题,都可能引发纠纷。这起案例能让咱们了解遇到类似问题该如何应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讲解

本案由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刘振宇律师代理。刘振宇律师2019年正式执业,毕业于长春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件,深耕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尤其擅长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他始终恪守“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贾某在河南某钢结构公司工作近5年,岗位是财务部会计。202X年11月22日,公司在未协商的情况下强行将贾某办公物品搬离,双方产生矛盾,贾某也未再领取11月工资。202X年1月3日,贾某申请劳动仲裁。原来,公司在贾某工作期间,欠缴202X年11月至202X年1月的失业保险费、202X年11月至202X年1月的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也有欠缴情况,直到贾某申请仲裁后,公司才于202X年1月20日补缴部分费用。

贾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包括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支付欠薪经济补偿、补缴社保等。公司则辩称未欠薪,贾某工作有重大过失,调岗后她不接受并主动辞职,不符合支付补偿金情形,社保补缴属行政征缴范畴,不属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一审法院认定贾某于202X年11月26日提交辞职报告,公司于202X年1月3日同意,解除时间为202X年1月3日。认为公司已支付11月工资,贾某主张差额与工资构成不符,且曾认可公司未拖欠工资,不支持欠薪请求;贾某因不接受调岗辞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社保费征缴属行政法律关系范畴,不属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不予处理。

二审维持原判,驳回贾某上诉请求。

法律干货

注意工资计算方式:工资构成要明确,不能简单按平均工资计算差额,要依据合同约定。就像贾某按平均工资算欠薪,与工资构成不符,诉求就难以得到支持。

主动辞职与经济补偿:主动辞职一般不符合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除非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欠薪、欠保等。

社保问题:社保费征缴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畴,法院通常不受理相关民事案件。遇到社保欠缴问题,可向社保征缴行政部门反映。

结语

这起劳动纠纷案例给我们提了个醒,在职场中要多了解法律知识,遇到问题要冷静处理,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刘振宇律师执业于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在开封市龙亭区五大街中关村智酷401,能为大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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