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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包工程要担用工责任吗?两起劳动纠纷案件给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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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01 · 1101人看过
导读:最近,不少朋友跟我吐槽劳动纠纷的事儿,有人在工地受伤索赔无门,有人被公司拖欠工资不知咋办。其实,遇到这类问题不用慌,法律会保障咱们的合法权益。今天就通过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刘欢律师分享的两个真实案例,来看看在劳动纠纷里该如何维权。

案例一:个人承包工程,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由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刘欢律师代理。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是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尤其擅长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纠纷等领域。

2021年4月20日,泗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张XX与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的劳动争议案。张XX要求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四被告对他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原来,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后分包给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介绍进入工地做内墙粉刷,和刘X协商日工资240元。5月5日,他干活时从脚手架跌落受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可后来张XX找被告协商赔偿,几个被告却互相推诿。

刘欢律师接受刘X委托后,先到法院调取材料,又和刘X沟通了解情况,随后写了答辩状提交法院。庭审中,刘欢律师提出刘X和张XX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的,不是包工头,日常工作安排、工资多少等都是别人决定,刘X是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新余XX作为有资质的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高X,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作业,张XX受伤,新余XX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中国XX集团和宿州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刘X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所以驳回了张XX对他们的请求。另外,因张XX未提供工伤认定,其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请求也被驳回。

案例二:公司拖欠工资追索劳动报酬

还是刘欢律师代理的案件。原告蔡XX起诉被告宿州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蔡XX自2018年3月入职该公司做技术员,没签劳动合同。2020年8月起,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他工资到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结算,公司欠他77687元,并承诺了付款计划。但公司只在10月30日付了15000元,还剩62687元未付。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准备了拖欠工资明细单和工作证明证据。庭审中,充分论证了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按月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违反法律规定无效,所以支持了蔡XX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

法律干货

1.用工主体责任: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受伤,由有资质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劳动者主张工伤保险责任,要先有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

2.工资拖欠: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有工资欠条且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争议,可按普通民事纠纷起诉。公司的还款计划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否则无效。

3.证据收集:遇到劳动纠纷,像工资明细单、工作证明等证据很重要,要及时收集保存。

结语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劳动纠纷中,咱们要清楚自己的权益,遇到问题积极维权。法律会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只要证据充分、合理合法,就能得到公正的判决。如果你也遇到类似的劳动纠纷问题,不妨咨询专业律师。本案代理律师刘欢,执业多年,是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所位于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第一街16栋4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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