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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还是聚众斗殴?这场多人冲突案判决结果出人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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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01 · 1621人看过
导读:最近和一位律师朋友聊天,他分享了一个很有代表性的案件。几个年轻人因为一点小摩擦引发冲突,被公诉机关指控聚众斗殴罪。然而,在法庭上,辩护律师提出了不同观点。这起案件不仅涉及法律定性的争议,也关乎被告人的未来。到底最终结果如何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例讲解

本案由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陈俊全律师代理。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深耕于刑事领域,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还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

2023年2月4日2时许,在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新化路,被告人蓝某某在“布某KTV”门前对路过的蒙某、韦某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之后,唐某某、蒙某某等人手持木棍、拖把杆等器械与蒙某、韦某等人对峙并发生斗殴,造成四人轻微伤。大化县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对蒙某某、唐某某等七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建议对部分被告人判处二到一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蒙某某的辩护人陈俊全律师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是事件起因是蓝某某酒后辱骂、挑衅,属于“无事生非”,且纠集人员是为寻求刺激,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同时,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获得对方谅解,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七被告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考虑到他们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相互谅解,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某某、蒙某某、韦某适用缓刑。

法律干货

自首很重要: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并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罪行,可认定为自首,能从轻或减轻处罚。就像本案中的被告人,因自首获得了从轻处理。

准确认定罪名:不同罪名量刑差异很大。如本案中,律师从法律构成要件出发,争取更合适的罪名认定,为被告人减轻量刑。

积极争取谅解:获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相互谅解,在量刑时起到了积极作用。

结语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面对法律纠纷时,准确运用法律知识为自己辩护至关重要。即使身陷困境,也能通过合法途径争取到更有利的结果。陈俊全律师,执业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地址在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他会用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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