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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食品、故意杀人未遂,这两个案例的判决结果为何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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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01 · 1235人看过
导读:最近和一位在法律界摸爬滚打多年的朋友聊天,他分享了两个令人深思的刑事案件。一个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个是故意杀人未遂,这两个案件的被告人都面临着严重的指控。他们最终会受到怎样的判决?背后又有哪些法律要点值得我们关注呢?咱们一起来看看。

案例讲解

案例一: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本案由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孔伟律师代理。孔伟律师2006年毕业于曲阜师范大学,法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拥有12年执业经验,深耕刑事辩护等多领域,承办案件已逾800件。

2023年4月至案发,李XX通过网络销售S草莓奶昔减肥产品。其销售代理人翟XX向曲阜的毕XX销售该产品,毕XX服用后身体不适,翟XX告知李XX。但李XX明知产品有问题仍继续销售,经检测,产品中检出西XX明成分。2024年1月4日,李XX投案。7月1日,翟XX与毕XX达成和解协议。

公诉机关指控李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李XX认罪认罚,孔伟律师提出李XX具有自首初犯等从轻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认为李XX主观恶性较大,不适合缓刑,但采纳了其他从轻意见,最终判处李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

案例二:故意杀人罪(未遂)

同样由孔伟律师代理。2016年王X因父亲被伤害一事对宋XX怀恨在心。2025年5月21日晚,王X携带砍刀到宋XX家报复,与宋XX发生争执,王X多次砍向宋XX致其多处受伤,宋XX跑回家中,王X无法继续伤害后逃离现场。次日0时许,王X投案。

公诉机关指控王X犯故意杀人罪。王X认罪认罚,孔伟律师提出王X有自首、犯罪未遂等从轻情节,符合判处缓刑条件。法院认为王X系未遂、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取得谅解,最终判处王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律干货

主动投案很重要:两个案例中的被告人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被认定为自首,从而获得了从轻处罚的机会。所以,一旦涉及违法犯罪,主动投案是明智之举。

认罪认罚可从宽:李XX和王X都自愿认罪认罚,这让他们在量刑时得到了依法从宽处理。在面对法律指控时,积极配合、认罪悔罪是正确的态度。

积极赔偿获谅解:王X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这为他争取缓刑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积极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有助于减轻处罚

结语

通过这两个案例,我们看到法律既严肃公正,又有人情温度。在面对法律问题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争取从轻处理。孔伟律师拥有12年执业经验,就职于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地址在济宁市曲阜市鲁城街道弘道路19号联通大厦9层,大家在遇到法律难题时可以考虑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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