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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案二审改判,驾车撞人是否算持械斗殴成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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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01 · 1059人看过
导读:最近,有不少朋友咨询刑事案件中量刑和情节认定的问题。其实在实际的法律审判里,这些方面常常存在争议。就像下面要讲的这起聚众斗殴案,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就大不相同。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改判呢?咱们一起来看看具体案例。

案例讲解

本案由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刘振宇律师代理。刘振宇律师毕业于长春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是专业科班出身,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执业以来,他恪守“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专注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核心领域,累计承办各类案件逾150件,实务经验丰富。

河南省兰考县发生了一起聚众斗殴案。张X翻看丈夫李X手机,发现其与杜X有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便告知了杜X的丈夫杨X。杨X与李X在电话里争吵,并约在某街道协商。凌晨时分,双方人员在桥上发生口头纠纷,进而演变成肢体冲突。期间,李X驾车先缓慢行驶,后突然加速朝杨X等人撞击,又调转方向再撞,导致王X被压至车底,杨X、王X等人受伤。经鉴定,杨X轻伤二级,王X轻伤一级

案发后,李X经传唤主动投案一审法院认定李X犯聚众斗殴罪且持械,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李X不服上诉,其辩护人刘振宇律师提出原判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事实不清,李X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小,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畸重。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卷证据无法认定李X存在持械的共同犯罪故意,采纳了刘振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李X不构成持械斗殴;但李X引发事端、纠集人员,应认定为主犯。同时考虑到李X有自首和当庭认罪情节,依法对一审量刑予以纠正。

法律干货

持械认定要严谨:在刑事案件中,持械情节的认定需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共同犯罪故意,不能仅依据行为结果就认定持械。

自首情节很重要: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所以案发后主动配合警方很关键。

积极认罪有好处:当庭自愿认罪,法院会从宽处理,这也是争取从轻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

结语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法律审判注重证据和情节认定。在面对法律纠纷时,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同时也应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刘振宇律师执业于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在开封市龙亭区五大街中关村智酷401,他会用专业知识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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