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解
本案由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曲智玮律师代理。曲智玮律师自2020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余件,深耕于婚姻家事、公司治理领域,尤其专精于婚姻家事案件,同时在财产继承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2023年8月,他还担任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以及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2020年6月,原告阿XX・麦某某与第三人阿XX・阿XX共同发起设立XX公司。经过多次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显示两人各持股50%。后来,因公司缺乏流动资金,为引进战略投资人,原告与第三人协商,由第三人代持原告股权,原告退出显名股东行列,工商登记也做了相应变更。然而,第三人受让案外人股权后,工商登记显示其持有公司100%股权,还否认原告的实际股东身份,拒绝配合恢复原告显名股东身份。
原告提出诉求,要求确认自己为公司股东,享有50%股权,被告为其办理股东增记手续,被告及第三人配合将股权变更登记为原告持股50%、第三人持股50%。被告及第三人则抗辩,称原告未实际出资,已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股东股权确认书》和《股权代持协议》无效,原告涉嫌挪用资金罪,本案应“先刑后民”中止审理,且第三人不同意原告成为股东。
原告提交了《股东股权确认书》《股权代持协议》、银行转账出资流水等证据。被告及第三人对签名真实性提出异议,还提交了伪造的《证明》《劳动合同》。为查明事实,法院依原告申请进行了两次笔迹鉴定,结果显示《股东股权确认书》《股权代持协议》上第三人签名为本人所签,被告提交的文件上原告签名非本人所签。被告及第三人申请重新鉴定,因无符合法定情形的证据,被法院驳回。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上诉后仍被维持。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多次公开开庭审理。最终,法院认为本案不适用“先刑后民”,股权代持协议合法有效,原告系实际股东,享有50%股权,被告及第三人应配合原告完成显名手续。新疆叶城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7日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干货
签订书面协议:进行股权代持时,一定要签订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保留出资证据:实际股东要保留好出资流水等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出资事实,这在确认股东资格时非常关键。
重视鉴定程序:如果对方对签名等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可通过司法鉴定来查明事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股权代持纠纷中,只要有充分的证据和专业的法律支持,实际股东的合法权益是能够得到保障的。遇到类似问题,不要慌张,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本案代理律师曲智玮,执业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地址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绿地中心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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