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个人承包工程,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由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刘欢律师代理。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是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他深耕于民商事领域,尤为专精于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交通事故等案件。
2021年4月20日,泗县人民法院立案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原告张XX要求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原来,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工程分包给了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介绍到工地做内墙粉刷,和刘X协商日工资240元。5月5日,张XX干活时从脚手架跌落受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之后张XX找被告协商赔偿,几个被告却互相推诿。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去法院调取了原告起诉书和案件材料,和当事人沟通了解情况后,书写答辩状递交法院。庭审中,刘欢律师抗辩刘X和张XX之间没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不是包工头或老板,工作安排、工资等都由别人决定,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担责。最终,法院支持了刘欢律师的意见,判决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了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公司拖欠工资,追索劳动报酬
还是刘欢律师代理的案件。原告蔡XX起诉被告宿州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蔡XX自2018年3月入职该公司做技术员,没签劳动合同。2020年8月起,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至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结算,公司欠蔡XX77687元,还订了付款计划。但公司只在10月30日付了15000元,剩下62687元一直没给。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准备了拖欠工资明细单和工作证明。庭审中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最终,法院支持了蔡XX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
法律干货
1.用工主体责任认定: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担责,自然人不担责。
2.拖欠工资维权:劳动者有工资欠条且诉求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争议,可按普通民事纠纷起诉。公司订的付款计划违反劳动法,可能无效。
3.工伤认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需先有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
结语
通过这两起案例,我们看到在劳动纠纷中,了解法律知识有多重要。遇到权益受损别慌,用法律武器维权。刘欢律师执业多年,在劳动争议等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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