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个人承包工程,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由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刘欢律师代理。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700件,是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深耕于民商事领域,尤其擅长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交通事故等案件,坚守正义,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1年4月20日,泗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张XX与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的劳动争议案。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介绍进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刘X协商日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张XX在干活时从脚手架跌落摔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张XX受伤后告知公司,公司曾表示愿意赔偿,后却相互推诿。张XX遂起诉,要求四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到法院调取起诉书和案件材料,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情况,书写答辩状递交法院。庭审中,刘欢律师抗辩刘X与张XX无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张XX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公司拖欠工资,追索劳动报酬
同样是刘欢律师代理的案件。原告蔡XX起诉被告宿州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蔡XX自2018年3月入职该公司做技术员,未签劳动合同。2020年8月起,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至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结算,公司欠蔡XX工资77687元,并承诺付款计划。但公司仅在10月30日支付15000元,尚欠62687元未付。蔡XX遂提起诉讼。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准备好拖欠工资明细单及工作证明等证据。庭审中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法院认为,宿州XX公司应遵守法律规定给付工资,其付款计划违反劳动法无效。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
法律干货
1.用工主体责任: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个人若只是带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一般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工资追讨: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遇到公司拖欠工资,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
结语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遇到劳动纠纷不要慌,运用法律武器就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欢律师执业多年,在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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