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个人承包工程,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由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刘欢律师代理。刘欢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700件,是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纠纷等领域。
原告张XX在泗县某工地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他认为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该集团将工程分别分包给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自己经介绍进入工地干活,与被告刘X协商了工资,受伤后几个被告却互相推诿赔偿。于是,张XX将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四被告对他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刘欢律师接受刘X委托后,先到法院调取原告起诉书及全部案件材料,又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经过和各被告角色。在审理中,刘欢律师抗辩刘X与张XX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不是包工头或老板,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刘欢律师的答辩意见,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由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公司拖欠工资,追索劳动报酬
同样是刘欢律师代理的案件,原告蔡XX是宿州XX有限公司员工,自2018年3月入职从事技术员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起,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直到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结算,公司欠蔡XX工资77687元,并承诺了付款计划,但之后仅支付15000元,下欠62687元至今未付。蔡XX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款。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充分准备证据,包括拖欠工资明细单和工作相关证明。庭审中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
法律干货
1.用工主体责任: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个人承包工程时,要明确自己的身份和责任范围。
2.工资拖欠:遇到公司拖欠工资,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工资欠条、工作证明等。可以直接依据工资欠条向法院起诉,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
3.工伤认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需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否则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结语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劳动纠纷中,无论是用工主体责任的认定,还是工资拖欠的处理,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遇到问题不要慌,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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