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专长
段彪永2011年起在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逾十年。他主要服务企业客户,工作方式侧重诉讼。其深耕云南省内工伤赔偿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工伤案件超600件,其中工伤赔偿案件占比约90%,在工亡案件、超龄工伤认定等细分类型及不予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诉讼领域也有丰富经验。
曲靖工伤案件
在曲靖陆良县的这起八级工伤案件中,当事人一方为申请人(劳动者),另一方为被申请人(用人单位)。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后,工伤保险待遇该如何支付。段彪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代理人,首先深入分析案情,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明确未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费用。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参考《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申请人受伤害部位对应的停工留薪期范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确定合理的支持金额。对于住院期间护理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综合多方面因素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裁决结果
最终,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裁决,由被申请人公司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等合计311140元,限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完毕。此裁决结果体现了段彪永在工伤赔偿案件处理中,依据法律准确分析案情、制定合理策略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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