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侵权责任纠纷
张颖自2015年开始执业,在百余件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经验,主要服务企业和个人,工作方式侧重诉讼。在原告林XX与被告林X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XX诉请被告林XX支付侵占其案涉房屋内价值16万元的财产。
张颖作为被告林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证据链条及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制定了多方面的抗辩思路:一是指出被告居住案涉房屋具有合法依据,该房屋系双方母亲生前承租的直管公房,母亲希望留给被告,且被告作为继承人之一,在公房管理机关未重新订立租赁关系前,继续居住使用房屋合法合规;二是说明原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其所述财产系自身拒不搬离所致,并非被告侵占;三是强调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财产存在、归属及价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四是提出原告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庭审中,张颖结合生效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清晰阐述抗辩意见。最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采纳其代理意见,驳回原告林XX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捍卫了被告林XX的合法权益。
处理租赁合同纠纷
在上诉人吴XX、吴XX因与被上诉人陈X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的二审案件中,一审法院判决案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项下全部款项的70%归被上诉人陈XX所有,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
张颖作为被上诉人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面梳理一审审理事实、证据链条及双方争议焦点。针对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无权参与超出租赁面积部分的补偿分配、吴XX作为被征收人应单独享有其建设部分的补偿、拆迁奖励不应纳入分配范围,且被上诉人非村集体成员不应享有全部补偿份额等抗辩理由,张颖明确双方签订的两份《土地租赁合同书》合法有效,约定的“拆迁赔偿三七分”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拆迁补偿系针对房屋及附属物,与土地面积无直接关联,且上诉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吴XX参与房屋建设、超出租赁面积部分的补偿应归其单独所有;拆迁奖励与被上诉人建设房屋、按时搬迁的行为直接相关,应纳入分配范围。最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张颖的代理意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稳固了被上诉人应享有的70%拆迁补偿份额,捍卫了被上诉人的核心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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