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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疑难执行律师吴天成:破终本执行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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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8 · 1651人看过
导读:吴天成律师自2020年执业,擅长疑难执行、民商事诉讼。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案中,他将公司与股东列为共同被告,使债权人全额获偿;另一案中,他抓住关键细节,让否认股东资格的被告担责。

聚焦执行难题

吴天成律师自2020年起在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年均承办近百起案件。他主要服务企业和个人客户,工作侧重诉讼。其核心执业方向为疑难执行案件代理,尤其擅长针对已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通过多种法律途径帮助当事人重启执行程序,实现债权清偿。

股东责任穿透案

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原告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吴天成律师作为被告(某公司与股东张某)代理人,没有局限于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框架,而是深入梳理该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将维权矛头指向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成功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相关法律,当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且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被告方在庭审前置程序的重压下,主动提出和解,全额归还了拖欠已久的本金,避免了后续漫长的诉讼程序

股东身份认定案

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主张其因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肖某以“工商内档中并非本人签字”为由进行抗辩,试图否认自身的股东资格与出资责任。吴天成律师作为被告肖某的代理人,并未局限于签字笔迹的争议,而是敏锐地抓住了“身份证有效期”这一关键时间节点。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资格的认定综合考察多重因素,肖某曾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用于工商登记,已构成其同意认缴并接受股东身份约束的意思表示。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肖某的股东资格,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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