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代理
李泽宇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八年,服务区域覆盖河北保定、张家口等地,主要为个人客户处理民商事纠纷,工作中侧重诉讼业务。执业至今,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其中民事诉讼案件三百件,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
案例一:保险免责争议案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孙XX委托李泽宇律师代理此案。当事人方面,上诉人(原审被告)为中国XX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为孙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还有刘XX等。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认为刘XX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情形,只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而一审法院判决其在商业险下承担赔偿责任。
李泽宇律师分析案情后,抓住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这一关键。在诉讼中,指出一审中刘XX和刘XX自述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任何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对是否是本人签字未明确答复,也无相关证据。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保险公司需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孙XX各项损失543X3元。
案例二:多原告索赔案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另一案件中,原告于XX、韩XX、彭XX、于XX委托李泽宇律师等代理。被告为XX、李XX以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争议焦点是原告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因于XX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1X0000元,并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内直接赔付,保险公司则认为应先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30%承担责任。
李泽宇律师等依据相关法律和事实,为原告争取合理赔偿。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被告XX负次要责任。律师参照河北省201X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出原告应获赔偿项目及数额。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精神抚慰金和丧葬费共50000元,剩余费用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30%为13X3X2.5元,总计赔偿原告1XX3X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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