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企业破产纠纷
丁婷律师自我在行政执法单位工作7年,实习加执业,从事法律相关行业12年
公务员转律师,服务对象主要为中小微企业,工作中侧重诉讼业务。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9年7月14日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建筑并恢复植被。
丁婷作为被告某矿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事实,发现关键突破口在于程序合法性。她精准援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债权人应通过债权申报、核查、确认程序主张权利,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个别清偿。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完整抗辩体系,在程序上强调原告已申报债权,应遵循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在实体上针对原告主张的补偿费计算年限、草原等级、补偿基数等提出异议。最终,法院依据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保障了某矿业公司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合伙合同纠纷
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存在合伙关系,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5年1月,原告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冉某某诉至法院,主张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及利息,共计232万余元。
丁婷律师作为被告冉某某的代理人,团队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及证据,明确核心争议为“合伙未清算状态下能否径直分割财产”,制定了“否定举证效力+主张滥用诉权+援引法律规定否定分割合法性”的三层抗辩策略。全面检索关联案件材料,指出原告此前就部分案涉货物提出过相反主张,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结合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合伙未清算”事实,以及《站台余货明细表》缺乏关键约定的缺陷,充分论证原告举证不足以支撑其诉讼请求。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伙财产的相关规定,明确合伙财产分割以清算为前提、合伙合同终止前不得分割合伙财产的法律原则。最终,法院采纳了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避免了被告承担不当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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