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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投保提示书,如何扭转保险拒赔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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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8 · 1866人看过
导读:原告杨某某购买保险续保后因肺腺癌申请特定药品费用理赔遭拒,被告称附加险有30天观察期。执业一年多的田洁律师通过审查《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等证据,找出被告未告知新增附加险观察期的漏洞,最终助原告获赔。
一份投保提示书,如何扭转保险拒赔困局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常常存在诸多“证据迷雾”。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差异,以及证据的复杂交织,往往让案件陷入看似确凿的不利局面。本案中,原告杨某某在申请保险理赔时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

证据复核:发现合同漏洞

执业一年多的田洁律师作为原告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面对被告某财险公司以附加险有30天观察期为由拒赔的情况,开始仔细审查证据。田洁律师查阅了案涉某健康医疗险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发现其中虽约定“本保险合同的等待期为三十天。续保、意外医疗责任无等待期”,但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原告告知新增附加险即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存在等待期。

证人证言:锁定关键事实

田洁律师还申请了被告某财险公司的销售人员闫某出庭作证。闫某称公司内勤给业务员做宣导时,老客户正常续保不存在观察期,不区分主险和附加险,且原告主险已经报销过,没有观察期。这一证人证言进一步证实了原告的主张。而被告申请出庭的证人张某虽称公司培训时宣传彩页说明了附加险等待期,但缺乏其他有力证据支持。

结果呈现:法院采纳意见

基于田洁律师对证据的审查和挖掘,法院认为对保险合同等待期中关于“续保”的理解,应理解为对整个保险合同的续保,而非仅仅是对已投保险种的续保。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杨某某保险金若干元。

在法律实务中,证据审查至关重要。它能帮助律师拨开迷雾,找到案件的关键突破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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