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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续保附加险拒赔引纠纷,法院判保险公司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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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8 · 1440人看过
导读:原告杨某某购买被告某财险公司健康险并按时续保,后因肺腺癌申请特定药品费用理赔遭拒,理由是附加险有观察期。杨某某委托律师田洁起诉,法院判保险公司赔付。
保险续保附加险拒赔引纠纷,法院判保险公司担责

在河南省开封,杨某某满心以为自己按时续保的健康保险能在患病时提供保障,却没想到在申请特定药品费用理赔时,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产生了激烈的纠纷。杨某某无奈之下,找到了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的田洁律师。田洁自2023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民事类案件上经验丰富。

保险理赔起争端

某年某月,杨某某购买了某财险公司的某健康保险,一直按时续保。到某年某月,公司通知续保,杨某某按时交了第三期保费。然而,在某年某月初,杨某某因肺腺癌住院,出院后申请理赔,主险部分顺利赔付,但针对重度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公司却以附加条款有三十天观察期为由拒赔。杨某某不服,认为购买时公司明确表示按时续保持次年不再有观察期,且主险无需计算观察期理赔,附加险却要重新计算,沟通无果后,委托田洁律师诉至法院。

庭审交锋显专业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杨某某属于等待期出险,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承担特定药品费用,且利息、诉讼费等都不应由其承担。田洁律师则深入审查案件细节,指出《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中约定“续保、意外医疗无等待期”。同时,杨某某申请证人闫某出庭,闫某证实公司曾宣讲老客户正常续保不区分主险和附加险,不存在观察期。而保险公司虽申请证人张某出庭,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向杨某某告知新增附加险存在等待期。

法院判决定纷争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认为对保险合同等待期中“续保”的理解,应是对整个保险合同的续保,而非仅对已投保险种。最终判决某财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杨某某保险金若干元,驳回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比例由双方分担。田洁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细致的工作,为当事人杨某某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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