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购买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的健康保险,按时续保多年。在一次因病申请理赔时,被告对个人医疗责任费用进行了赔付,但以附加险有三十天观察期为由,拒绝赔付重度特定药品费用。杨某某不服,委托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的田洁律师提起诉讼。田洁律师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民事类案件上有丰富实践经验。
一审不利局面
被告辩称杨某某属于等待期出险,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承担特定药品费用。其指出不论是主险还是附加险均有等待期,且原告在保险前已存在症状,无法核实其购买附加险的真实目的。同时,被告还表示利息不属于保险责任且定损无依据,诉讼费属于间接费用,诉求金额过高且已超保单期限无依据。
律师独特辩护
田洁律师深入研究案件,抓住关键要点。她指出,案涉《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中约定“续保、意外医疗无等待期”,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原告告知新增附加险存在等待期。同时,被告的销售人员认可公司宣讲老客户正常续保不存在等待期,不区分主险和附加险。因此,“续保”应理解为对整个保险合同的续保,而非仅对已投保险种的续保。
二审逆转胜局
法院采纳了田洁律师的观点,认为自合同生效起,不区分主险与附加险。最终判决被告赔付原告自某时间段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对于未经社保机构报销的部分按合同约定的百分之六十赔付。田洁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细致的辩护,成功为原告扭转了不利局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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