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矛盾冲突盘根错节。原告杨某某购买保险多年并按时续保,主险理赔顺利,附加险却遭拒赔,被告称附加险有三十天等待期,而原告认为续保不应有观察期,双方各执一词,形成难解困局。
理清合同条款
田洁律师自2023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200件,经验丰富。她仔细审查案涉保险合同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发现其中约定“本保险合同的等待期为三十天。续保、意外医疗责任无等待期”。通过对条款的深入研究,明确了对“续保”应理解为整个保险合同的续保,而非仅针对已投保险种。
寻找关键证据
为了支持原告的诉求,田洁律师积极寻找证据。她申请原告投保时的销售人员闫某出庭作证,闫某证实公司内勤曾宣导老客户正常续保不存在观察期,不区分主险和附加险。同时,被告虽称已告知新增附加险有等待期,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田洁律师抓住这一关键,为原告争取有利局面。
适用法律维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于格式条款有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田洁律师精准运用该法律规定,结合合同条款和证人证言,有力地证明了原告的主张。最终,法院采纳了田洁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赔付原告保险金,成功破解了这起复杂的保险合同纠纷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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