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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漏罪案:数罪并罚下如何争取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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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8 · 1920人看过
导读:当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经济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的邹炳昂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承办千余案件,专注婚姻家事与刑事辩护。在本案中,他凭借专业的操作逻辑,为处于缓刑期有漏罪的被告人争取到从轻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类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犯罪行为,一直是司法打击的重点。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的邹炳昂律师,作为一名有着多年执业经验的法律实务工作者,自2018年起投身法律事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余件。他不仅是中共党员,还是律所党支部书记、合伙人以及江阴市律师行业发展委员会副主任,在婚姻家事和刑事辩护双领域深耕,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案件背景梳理

被告单位江阴XX公司,被告人冯X是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XX年X月至XX月,冯X在担任公司实际负责人时,为偷逃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方式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114万余元,税款合计16.6万余元,且已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损失。20XX年X月,冯X因涉嫌此罪被取保候审,同时他还处于因职务侵占罪被判缓刑的考验期内。案发后,某铜材公司在法院审理期间全额补缴涉案税款,公诉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单位和冯X提起公诉,并认为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确定辩护策略

邹炳昂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冯X沟通,确认其认罪悔罪态度。他深知本案的难点在于冯X处于缓刑考验期且有漏罪,依法需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于是,邹炳昂律师决定重点围绕量刑情节提出辩护意见。他指出被告单位已全额补缴税款挽回国家损失,被告单位和冯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冯X系初犯无类似前科,本案税款损失已弥补、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建议对冯X从轻处罚

庭审关键辩论

庭审中,邹炳昂律师重点强调税款已全额补缴、国家损失已挽回这一关键情节。结合认罪认罚制度,他向法庭详细阐述了从轻处罚的理由。他通过清晰的逻辑和有力的论证,试图说服法庭考虑这些从宽情节。

辩护结果呈现

尽管法院基于“漏罪”的特殊性未采纳缓刑建议,但在数罪并罚时充分考量了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最终决定对冯X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邹炳昂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对案件的精准把握和专业的辩护策略,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从轻的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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