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杨福律师,法学本科学历,自2019年起开启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3302201910153531。他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四级律师,同时还担任宁波市XX区XX港中心小学法制副校长。目前,他就职于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其执业理念为“愿我心能昭日月,望天下无忧”,以专业和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至今已处理逾近百件案件。
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在众多案件中,叶某与安徽XX公司的劳动争议案极具代表性。申请人叶某于2023年11月18日入职被申请人安徽XX公司担任门店店长,试用期月薪7000元,转正后固定薪资4200元加提成。然而,入职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未为叶某缴纳社保,还降低了薪酬待遇,叶某最后工作至2024年4月30日。叶某向仲裁委提出多项请求,包括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700元、2024年4月工资70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5645元、补缴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的社会保险以及解除在携程、哈啰、悟空三个平台的账号绑定。
被申请人则辩称自己并非适格当事人,认为叶某应与宁波XX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被申请人称叶某实际于2023年11月22日入职,月薪4000元(含社保补贴1000元),提成另算,仅欠付2024年4月19日至29日工资1500元,且叶某工作不足1年不应发年休假工资,补缴社保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叶某最后工作至2024年4月29日并自行提出离职。
经仲裁委审理查明,叶某于2023年10月7日起受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指派负责宁波XX公司筹建,2023年11月22日加入微信工作群,工作地点在宁波市某汽车租赁门店。入职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为叶某缴纳社保。被申请人支付工资情况为2023年12月12日支付3000元,2024年1月11日支付7000元,2月8日支付7000元,3月15日支付5000元,4月19日支付4700元。2024年4月29日,叶某通过微信向法定代表人表示“不做了”。
仲裁委认为,在劳动关系主体方面,叶某受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实际管理,工资由被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未能证明叶某与宁波XX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确认叶某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在工资标准上,被申请人主张月薪4000元(含社保补贴)未提供证据,叶某主张试用期7000元、转正后4200元加提成,仲裁委予以采信。结合最后工作日2024年4月29日,核算2024年4月工资为4055.2元(4200元÷21.75天×21天)。对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被申请人未与叶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2023年12月18日至2024年4月29日二倍工资差额22673.6元(7000元÷21.75天×10天+7000元+4200元×2个月+4055.2元)。社会保险方面,被申请人未为叶某缴纳社保,应补缴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生育)保险,个人部分由叶某承担;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无补缴政策依据,不予支持。年休假工资方面,叶某在被申请人工作期间未满12个月,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不予支持。平台账号解绑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不予支持。
最终,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安徽XX公司支付叶某2024年4月工资4055.2元,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673.6元,向其社保开户机构为叶某补缴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由社保机构确定,个人部分由叶某承担,驳回叶某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总结与启示
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杨福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叶某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该案件充分体现了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用人单位有义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以及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要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避免因违法行为导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对于劳动者而言,要增强法律意识,在遇到劳动纠纷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杨福律师在劳动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值得肯定,他以实际行动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相信在未来,他将继续为更多的当事人解决劳动纠纷,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