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黄健律师毕业于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于2020年开启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3601202010241043,现任职于北京市中伦文德(南昌)律师事务所,担任律所权益合伙人、刑诉委主任等职务,同时还是江西省法学会证据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西省律协红色传承与行业文化宣传工作委员会委员以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调解员。执业以来,黄健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秉持着竭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
涉网经济犯罪案件案情
这起涉网经济犯罪案件中,公诉机关为黄山市XX区人民检察院。涉及多名被告人,分别是XX公司负责人谢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陆XX,XX公司工作人员谢XX、李XX,XX公司负责人安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朱XX,XX公司股东陈XX以及经营XX公司的宋XX。
从2018年起,谢XX了解到网络售彩及店主“吃票”牟利模式,明知国家禁止网络售彩,仍意图经营相关软件。2020年12月,谢XX经李XX介绍,委托安XX参照相关模板开发网络售彩软件,2021年4月完成某售彩APP开发。软件开发期间,谢XX邀约陆XX、谢XX共同经营,于2021年3月以陆XX、谢XX及陆XX妻子身份注册三家公司,开通企业支XX用于资金收付,谢XX为该三家公司实际控制人,四人约定股权比例:谢XX75%、陆XX10%、谢XX10%、李XX5%。
2021年5月软件上线后,陆XX、谢XX负责推广、店主对接与审核,李XX驻重庆对接技术支持,四人明知平台存在大量“吃票”行为仍继续运营。公司通过收取投注金额0.4%、中奖金额3%、代收充值款1%手续费(自留0.4%)获利。为解决支XX风控问题,谢XX联系朱XX提供支付通道,朱XX、陈XX、宋XX明知该平台非法售彩及“吃票”情况,仍为其提供支XX接口服务,截留1%手续费(自留0.1%、返平台0.3%、付支XX0.6%),2021年7月-12月通过该渠道彩民充值达6.8亿余元,XX公司获利68万余元。安XX开发及维护软件共收取165.5万元费用。
经鉴定,该售彩APP注册店铺4229家、彩民402543个,彩民充值总金额13.8亿余元,销售彩票金额30.3亿余元,店主代销证多为虚假,彩票基本未实际出票。审计显示,平台总获利2101.3万余元,其中谢XX获利1598万余元,陆XX118万元,谢XX142万元,李XX66万元。另有郑某某、彭XX等店主通过平台“吃票”非法经营,相关涉案公司从中获利。
案件办理经过
2021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相关赌博线索并立案侦查;2021年12月10日抓获谢XX、陆XX、谢XX、安XX、李XX,12月11日抓获朱XX、宋XX,2022年1月12日抓获陈XX。上述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后经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宋XX被取保候审。
XXXX年X月X日,黄山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脱敏]号起诉书指控八名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向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XX年X月XX日、XX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八名被告人及各自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各被告人辩解意见不一:谢XX对获利金额有异议但认罪认罚,陆XX对指控情节有异议但认罪,谢XX无异议并认罪认罚,李XX对股东及主犯认定有异议但认罪,安XX对部分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朱XX、陈XX、宋XX对指控无异议并认罪认罚。各辩护人分别从罪名认定、主从犯、违法所得扣除、量刑情节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如安XX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部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认定为从犯、请求从轻或缓刑处罚等。
法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提交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确认,查明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同时查明宋XX已退缴涉案赃款,各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不同,部分被告人有资金流转等相关事实。
案件最终结果
判决结果方面,被告人谢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三百五十万元,刑期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2029年2月9日止;被告人陆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刑期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2027年8月9日止;被告人谢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二十万元,刑期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2027年4月9日止;被告人李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刑期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2027年3月9日止;被告人安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刑期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2026年8月9日止;被告人朱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被告人陈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宋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朱XX、陈XX、宋XX罚金均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除黄色金属物、汽车外)全部予以没收;追缴各被告人及其他涉案人员全部违法所得(含谢XX被扣押车辆);追缴三家涉案公司账户资金;对在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依法处理后冲抵违法所得、履行财产刑。
判决理由上,罪名认定方面,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彩票管理条例》对彩票发行、销售有明确规定,擅自利用互联网发行、销售彩票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违反该规定,安XX明知网络售彩违法仍开发、维护软件,为犯罪提供帮助,构成共同犯罪,相关无罪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是对《彩票管理条例》的细化,违反该文件亦属于违反国家规定。违法所得认定上,根据刑法规定,违法所得为犯罪分子因犯罪取得的全部财物,本案违法所得由审计机构依据交易记录、平台数据等审计认定,已扣除合理费用;辩护人提出的扣除租金、上架费等意见,因该费用系犯罪成本且无充分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主从犯认定方面,谢XX组织、指挥本案,陆XX、谢XX负责平台运营推广,李XX提供关键技术支持,四人约定股权并获利丰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安XX、朱XX、陈XX、宋XX仅提供技术、支付通道支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量刑情节上,谢XX、谢XX、朱XX、陈XX、宋XX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认罚,宋XX还退缴赃款;陆XX、李XX、安XX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部分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良好,依法或酌情从轻处罚,对符合缓刑条件的朱XX、陈XX、宋XX宣告缓刑。
在这起涉网经济犯罪案件中,黄健律师作为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从罪名认定、主从犯区分、违法所得扣除以及量刑情节等多方面为当事人进行了专业的辩护,虽然最终判决结果受到多种因素影响,但黄健律师始终秉持着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理念,展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