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XX公司起诉被告陈XX、刘XX、游XX等人,要求支付租金、罚息、违约金等,一审法院认定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被告游XX需对陈XX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面对不利判决,被告游XX委托了贵州维律(施秉)律师事务所的彭燕律师,开启了逆转之路。
剖析合同本质
彭燕律师深入研究案件,指出案涉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从款项流向看,原告未按售后回租要求向陈XX支付购车款,而是付给其他公司,背离“融物”本质;从标的物权属看,陈XX对车辆无处分权,“售后回租”是虚假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合同性质变更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游XX出具的《连带责任保证函》应属无效。
格式条款与签字问题
彭燕律师还提出,原告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是格式合同,关于保证责任的条款未履行提示义务,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合同签字页中“游XX”的签字非本人所签,游XX从未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保证关系不成立,游XX不应承担担保义务。
利息调整与物保优先
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过高,超出法定上限,超出部分应抵扣本金。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被担保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原告已选择实现抵押权,应先处置抵押车辆,不足部分才可向保证人主张。
彭燕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严谨的分析,在二审中为被告游XX成功扭转局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彭燕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200余件,在民商领域经验丰富,此次成功辩护再次展现了她卓越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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