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与园林建设公司签订石材采购合同,供货后园林公司拖欠货款。XX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却因提交的《结算审核表》为复印件、无法联系证人、供货数量举证不足等原因,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陷入败诉绝境。此时,陈兵兵律师临危受命,担任上诉人的代理律师。
制定上诉策略
陈兵兵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他深入剖析一审判决后,制定了以“证据规则突破”和“对方举证责任转移”为核心的上诉策略。他注意到虽然两份《结算审核表》均为复印件,但园林公司项目经理黄XX在通话录音中确认了交易习惯,且该录音经对方确认真实性,这成为了扭转局面的关键。
庭审精彩辩论
庭审中,陈兵兵律师精准适用举证规则,援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出《结算审核表》作为园林公司内部文件,原件应由其掌控。在己方已提供初步证据(复印件+录音佐证)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园林公司。若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同时,他敏锐地指出园林公司陈述自相矛盾,一方面否认收到审核材料,另一方面又声称已超额付款。此外,他将二审争议焦点成功锁定在“欠付货款的具体金额”上,避免了一审中纠缠不清的问题。
二审逆转胜诉
南京市xx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陈兵兵律师的上诉意见。法院认定,两份《结算审核表》虽为复印件,但在有通话录音佐证且原件应由对方控制的情况下,应予以采信。园林公司未能提供任何有效反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最终,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园林公司向XX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18826.5元,并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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