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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刑事与民商律师李超:擅办强奸及借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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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679人看过
导读:李超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超160件案件。专长于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等领域。在强奸罪案中,作为被告代理人,助力被告获缓刑;在合伙清算转借贷案,为原告代理成功追回投资款及利息。
天津刑事与民商律师李超:擅办强奸及借贷案

刑事辩护经验

李超律师在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执业,承办案件逾160件。在刑事辩护方面经验丰富,主要客户为面临刑事指控的个人,工作方式侧重诉讼。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强奸罪案中,公诉机关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是田。争议焦点在于能否认定田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并适用缓刑。李超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在庭审中提出,田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构成“犯罪中止”,依法应减轻处罚;且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还向法庭说明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谅解、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等情况,论证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法院采纳主要意见,判处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民商案件处理

民商事领域,李超律师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等案件,主要客户包括企业和个人,诉讼与非诉业务兼顾。在合伙清算借贷纠纷案中,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及企信公司因合伙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争议焦点为付款条件是否成就、被告是否被胁迫签字、利息计算标准及保证责任等问题。李超作为原告杨的代理人,全面梳理合伙期间账目,固定《协议书》《借条》《欠条》等关键证据,明确将合伙关系转化为借贷法律关系。针对被告王以“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从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主张该条件若长期不成就会损害原告权利,属于被告消极阻止条件成就。庭审中提交证据链驳斥被告“被胁迫签字”主张,并围绕法律焦点进行专业论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王支付本金及利息,被告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驳回原告对企信公司连带责任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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