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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涉企刑事与合规律师施亚军:处理多类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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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176人看过
导读:施亚军自2015年执业,擅长涉企刑事案件辩护、商事纠纷处理及企业合规建设。曾帮企业控告挪用资金案涉案人员,控制境内数千万资产;办理故意伤害重伤案获不起诉决定,办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经两次退补侦查获不起诉决定。
苏州涉企刑事与合规律师施亚军:处理多类典型案件

执业背景概述

施亚军律师自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逾800件案件。他服务于苏州、张家港地区,主要客户为企业。工作方式上,既注重诉讼,在刑事案件辩护和商事纠纷处理中展现专业能力,也擅长非诉业务,专注于企业合规组织架构搭建和合规制度建设。作为北京盈科(张家港)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等,他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

故意伤害案辩护

当事人方面,原告为在酒吧被伤害的被害人,被告是原张家港市司法局工作人员肖xx。争议焦点在于肖xx扔凳子致被害人脾脏破裂构成重伤二级,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及如何量刑。施亚军律师作为被告肖xx的代理人,接手案件后,详细分析了案发现场的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他发现肖xx扔凳子本意是威吓而非故意伤害,且案发后肖xx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在辩护过程中,施亚军引导肖xx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关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进行辩护。最终,检察院决定对肖xx不起诉,使肖xx避免了刑事处罚

买卖证件案代理

此案件中,原告虽未明确提及,但代表的是追究被告责任的一方,被告是江苏xxxxx公司法代表人王x。争议焦点是王x购买他人《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施亚军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在审查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移送的起诉材料时,发现认定王x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他与侦查机关沟通,指出证据中的漏洞。在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依然认为证据无法达到起诉条件。最终,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x不起诉,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王x免除了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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