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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前非法储运爆炸物,如今被拘?律师巧用法律让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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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139人看过
导读:最近和一位法律界朋友交流,他提到了一起令人深思的案件。一个15年前的非法储运爆炸物行为,如今当事人被刑事拘留。这看似板上钉钉的犯罪事实,背后却隐藏着转机。到底律师是如何为当事人“扭转乾坤”的呢?咱们一起来看看这个真实案例。
15年前非法储运爆炸物,如今被拘?律师巧用法律让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案例讲解

本案由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王铖律师代理。王铖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211xxxxxxx42669。他自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还是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辽宁海之纳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擅长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案件、离婚遗产纠纷案件等领域。

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担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多项工作。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审批,让毕X等人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储存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X按安排让工人将炸药和雷管运到井下川内储存,未清退交回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铁矿停产,对井内的爆炸物品也未登记造册和报公安机关销毁。

直到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被刑事拘留

王铖律师深入了解案情后,发现了关键的不起诉情节。其一,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从毕X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到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当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X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二,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他是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而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不构成犯罪。最终,毕X被认定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干货

关注追诉时效:犯罪行为是有追诉时效的,过了时效可能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大家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要留意这个时间节点。

适用行为时法律: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依据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不同时期的法律规定可能不同,这一点很关键。

合法经营证据保留:在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中,如果涉及到一些可能有法律风险的行为,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结语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并非冰冷生硬,它会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断。在面对法律困境时,不要惊慌,要积极寻求专业帮助。王铖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毕X争取到了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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