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因与委托
原告A与被告A签订《借款合同》,被告A以资金周转为由借款18万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5%,还约定了逾期利息和提前到期等条款,被告A以名下已抵押房产作余额抵押并登记,被告B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签字。然而,被告A仅支付首月利息后便未再履约。原告A主张借款提前到期并催要无果,遂委托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的黄蓉律师代理此案。黄蓉律师2018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在民商事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
律师发力与庭审
黄蓉律师接手案件后。她收集《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固定被告A逾期支付利息的违约事实,证明原告A主张借款提前到期符合合同约定。重点核查余额抵押登记的合法性,明确担保范围及受偿顺序。针对利息标准,提前审查并主动调整为年利率24%。依据合同约定及律师费发票,论证律师费应由违约方承担,清晰阐述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结局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被告A违约,支持原告A主张借款提前到期。按实际借款本金认定,支持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借期内按年利率18%计算。律师费依合同约定由被告A承担,原告A对抵押房产余额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B对抵押权实现后未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A的核心诉讼请求,黄蓉律师成功维护了原告A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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