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襄阳市XX区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王XX向被告宋XX追讨5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被告承担15000元律师费。然而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未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律师代理费的承担,且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用不属于借款合同违约直接损失,驳回了原告关于律师费的诉求。王XX找到了湖北仲宣律师事务所的李梦月律师。
二审准备:抽丝剥茧寻突破
李梦月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逾500件案件,在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接手案件后,李律师仔细审查了一审的所有证据和庭审记录。她发现虽然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律师费承担,但在整个借贷过程中,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额外的成本。李律师认为,从公平和诚信原则出发,被告的违约导致原告不得不通过诉讼维权,律师费应属于合理的维权成本。
独特辩护:法理情结合赢转机
二审中,李梦月律师提出了独特的辩护思路。她从法律规定、行业惯例以及公平原则等多方面进行阐述,强调被告的违约行为是导致原告产生律师费的直接原因。在法律层面,虽然没有直接的条文规定此类情况律师费应由被告承担,但根据相关的法律精神和类似案例,合理的维权费用应当得到支持。同时,李律师还结合了行业惯例,说明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聘请律师维权的情况较为常见,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符合常理。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李梦月律师的部分意见,对案件进行了改判,为原告王XX争取到了部分律师费,实现了案件的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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