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购买被告某财险公司的健康保险,续保后因肺腺癌申请理赔,主险获赔但附加险被拒,被告称附加险有30天观察期,而原告认为续保无观察期,双方陷入纠纷。
理清合同条款
田洁律师仔细研究案涉保险合同,发现《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约定“本保险合同的等待期为三十天。续保、意外医疗责任无等待期”。田洁认为,这里的“续保”应理解为对整个保险合同的续保,而非仅已投险种。因为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向原告告知新增附加险有等待期,且销售人员也认可老客户正常续保无等待期,不区分主险和附加险。
寻找关键证据
田洁申请证人闫某出庭作证,闫某证实公司内勤曾向业务员宣导老客户正常续保不存在观察期,不区分主险和附加险。而被告申请的证人张某虽称宣传彩页说明附加险有等待期,但被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已向原告告知。
最终,法院采纳了田洁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赔付原告保险金,成功破解了这起复杂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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