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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破迷局:附加险等待期争议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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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590人看过
保险理赔专业律师 田洁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02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02202311599854
擅长领域:金融保险
咨询电话:15093639958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专利代理经历;执业优势:熟知各大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擅长保险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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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难点在于附加险等待期认定,被告以等待期为由拒赔特定药品费用。律师田洁通过审查合同、证人证言等证据,明确“续保”含义,找到证据突破口,助原告胜诉。
证据审查破迷局:附加险等待期争议如何判定?

在法律实务中,保险合同纠纷常因条款理解差异陷入“证据迷雾”,事实认定难上加难。此次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的田洁律师凭借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助力原告成功维权。

证据梳理:合同条款与关键细节

田洁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保险合同进行全面梳理。她仔细查阅了原告杨X某历年的保险合同,包括《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发现提示书中虽约定“本保险合同的等待期为三十天。续保、意外医疗责任无等待期”,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原告告知新增附加险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存在等待期。她还关注到原告续保情况,从首次投保到多次续保,险种及内容不断变化,新增附加险投保人不可选择这一细节。

证人证言:还原真实情况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田洁律师申请原告投保的销售人员闫X出庭作证。闫X证实,公司内勤给业务员做宣导时,明确老客户正常续保不存在观察期,不区分主险和附加险,且原告主险已报销无观察期。同时,被告申请的证人张X虽称公司培训宣传彩页说明了附加险等待期,但未提供有力证据支持。田洁律师通过对证人证言的分析,使案件事实更加清晰。

法律适用:维护原告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争议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田洁律师认为,“续保”应理解为对整个保险合同的续保,而非仅对已投险种。最终,法院采纳了田洁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赔付原告保险金,成功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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