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购买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的健康保险,因肺腺癌住院申请理赔时,被告对重度特定药品费用拒赔,理由是附加条款有三十天观察期。杨某某陷入理赔困境,此时,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的田洁律师接受委托,为其维权。
一审困境
被告辩称杨某某属于等待期出险,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承担特定药品费用。且认为原告在保险前已存在症状,无法核实其真实目的,还主张利息、诉讼费等不应承担,诉求金额过高且超保单期限无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杨某某的理赔诉求看似希望渺茫。
逆转关键
田洁律师深入研究案件,指出案涉保险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约定“续保、意外医疗无等待期”。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原告告知新增附加险存在等待期,且被告销售人员认可公司宣讲老客户正常续保不存在等待期,不区分主险和附加险。田洁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主张对“续保”应理解为对整个保险合同的续保。
胜诉结果
法院采纳了田洁律师的观点,认为自案涉某健康医疗保险合同整体已生效,不区分主险与附加险。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杨某某保险金若干元,成功扭转了局面,为杨某某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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