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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续保附加险拒赔引纠纷,法院判决谁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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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479人看过
导读:原告杨某某购买被告某财险公司健康险并按时续保,因肺腺癌申请特定药品费用理赔遭拒,理由是附加险有观察期。杨某某委托田洁律师起诉,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付部分保险金。
保险续保附加险拒赔引纠纷,法院判决谁能胜诉?

在一个平常的日子里,原告杨某某拿着医院的诊断证明和药品费用清单,满心焦虑地看着手中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的保险合同,他怎么也想不明白,按时续保的保险,怎么在理赔特定药品费用时就被拒之门外了呢?一场保险理赔纠纷就此拉开帷幕。

投保与拒赔

某年某月,杨某某购买了被告公司的某健康保险,此后一直按时续保。到了某年某月,公司通知续保时,他立即交上第三期保费。该保险产品保障项目有四项,其中包含附加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医疗责任保险。然而,在某年某月初,杨某某因肺腺癌住院,出院后申请理赔,被告对个人医疗责任费用进行了赔付,却以附加条款有三十天观察期为由,拒绝了重度特定药品费用的理赔申请。杨某某不服,认为购买时公司明确表示按时续保次年无观察期,且主险无需计算观察期理赔,附加险却要重新计算,沟通无果后,他委托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的田洁律师将被告告上法庭。

法庭交锋

庭审中,田洁律师为杨某某据理力争。被告某财险公司辩称,杨某某属于等待期出险,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承担特定药品费用。双方各执一词,并分别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杨某某的证人闫某称,公司曾宣导老客户正常续保不存在观察期,不区分主险和附加险。被告的证人张某则表示,公司宣传彩页说明了恶性肿瘤特定药品附加险有等待期。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争议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告知新增附加险存在等待期,且公司销售人员认可老客户正常续保无等待期。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杨某某保险金若干元,同时驳回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至此,这场保险理赔纠纷有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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