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购买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的健康保险,续保后因肺腺癌申请重度特定药品费用理赔遭拒。被告称附加险有三十天观察期,杨某某属等待期出险,不应承担赔付责任。
关键证据收集
田洁律师接受委托后,深知证据是胜诉的关键。她积极收集各类证据,找到被告公司销售人员闫某出庭作证。闫某证实,在保险升级时,公司内勤向业务员宣导老客户正常续保不存在观察期,不区分主险和附加险,这为案件带来了转机。
精准法律解读
在庭审中,田洁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进行精准辩护。她指出,案涉保险合同虽约定“本保险合同的等待期为三十天。续保、意外医疗责任无等待期”,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原告告知新增附加险存在等待期。从常理理解,“续保”应是对整个保险合同而言,而非仅针对已投险种。
最终,法院采纳了田洁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赔付原告保险金,成功实现了案件的逆转。田洁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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