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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田洁律师助力当事人争取保险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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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219人看过
导读:田洁律师2023年起执业于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服务开封地区,承办案件超200件,在刑事、民事多领域经验丰富。此次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田洁作为原告代理人,围绕保险等待期等关键问题,依据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据理力争。
开封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田洁律师助力当事人争取保险赔付

律师简介与执业领域

田洁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现任职于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担任律所党支部书记。她深耕法律服务领域,专业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工伤认定赔偿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刑事辩护领域注重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婚姻家庭事务中融合法理与情理,合同、劳动及工伤维权方面也有成熟思路。同时,她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等工作。

案件背景

原告杨X某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封中心支公司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购买被告公司的某健康保险,一直按时续保。在某年某月初,原告因肺腺癌住院,出院后申请理赔,被告对个人医疗责任费用进行了赔付,但针对重度特定药品费用拒赔,理由是附加条款有三十天观察期。原告不服,认为购买时公司表示按时续保次年无观察期,且主险无需计算观察期理赔,附加险却要重新计算,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

庭审焦点

被告辩称杨X某属于等待期出险,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承担特定药品费用,且利息、诉讼费等也不予承担,认为诉求金额过高且超保单期限无依据。原告杨X某则坚称按时续保不应有观察期。双方围绕保险合同中“续保”的理解、附加险是否存在等待期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律师代理工作

田洁律师作为原告杨X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中精准把握法律适用。她通过原告申请证人闫X出庭,证明被告公司销售人员曾表示老客户正常续保不存在观察期,不区分主险和附加险。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指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最终法院认为对“续保”应理解为对整个保险合同的续保,自某年某月某日案涉保险合同整体已生效,不区分主险与附加险,支持了原告部分诉求。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封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杨X某保险金人民币若干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比例由原被告分担。田洁律师在此次案件中,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代理工作,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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