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务里,证据往往错综复杂,如同迷雾般笼罩着案件的真相,事实认定也常陷入困境。在这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游XX的委托律师彭燕,凭借细致的证据审查与细节挖掘,为案件带来了新的转机。
剖析交易性质,揭示合同本质
彭燕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案涉合同的交易性质展开审查。她仔细查阅《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委托付款申请书》等文件,发现从款项流向看,原告未按售后回租要求向陈XX支付购车款,而是支付至其他公司,背离“融物”本质;从标的物权属看,车辆登记在东莞市XX公司名下,陈XX无处分权,所谓“售后回租”是虚假意思表示。彭燕律师认为,案涉交易实质为民间借贷关系,这一发现为后续的辩护奠定了基础。
审查合同条款,否定担保责任
在审查合同条款时,彭燕律师发现《融资租赁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中关于保证责任的条款未以加粗、标注等方式特别提示,违反了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规定。同时,合同签字页中“游XX”的签字非本人所签,被告游XX从未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合同需保证人签字确认,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被告游XX不应承担担保义务。
主张物保优先,维护被告权益
彭燕律师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担保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原告已选择实现抵押权,应遵循优先顺序,未证明抵押物处置后仍存在不足部分,直接要求保证人连带清偿,违反法律规定。此外,彭燕律师申请责令原告提供首期款支付凭证,以查明资金流向,并指出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过高,应予调整。
虽然最终法院未完全采纳彭燕律师关于合同性质的主张,但她通过对证据的深入审查和细节挖掘,为被告游XX进行了有力的辩护,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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