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不利局面
在梁X、杨X诉山东XX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梁X、杨X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所签《劳务分包协议》被认定无效。工程完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一审时,梁X、杨X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给出按市场价和按合同价两种意见。一审法院采纳按合同价结算的方案二,认定合同无效但可参照约定结算,判决XX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前期补偿费及项目费用。然而,双方对一审判决均不满意,纷纷提起上诉。
二审激烈辩论
二审中,双方围绕多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梁X、杨X的代理人坚持合同无效应按实际造价折价补偿;而山东XX公司的代理人,包括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的迟延蕾律师,则主张应严格参照合同约定,且已超付。迟延蕾律师凭借其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经验,深入分析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强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审逆转改判
云南省高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已付款项逐一核实,并对质保金是否应扣留进行了重点审查。最终,法院采纳了迟延蕾律师一方的观点,认为本案工程已分项验收并交付使用,应参照无效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采纳鉴定方案二,认定工程造价为25,816,660.55元。在核实已付款后,认定尚欠工程款为1,003,630.26元,并因质保期已过,改判质保金不应扣留,相应调整了利息起算时间。同时,维持了一审关于由XX公司支付项目前期补偿费及项目费用的判决。二审法院部分改判了一审判决,在维持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原则的基础上,对欠付款项本金及利息计算作出了更精确的认定,实现了案件的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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