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开发商逾期交房纠纷案件中,情况错综复杂。购房者贾XX、王X与开发商长安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逾期交房,双方就违约金赔偿产生争议。开发商以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入伙手续书》及施工受天气、节假日等影响为由,主张不应支付违约金,使得案件陷入困局。
合同定性与违约认定
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的何小艳律师,自2008年执业以来积累了丰富经验。她首先对合同进行定性,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而被告未在约定时间交房,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逾期交房超过90日,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被告应按已交购房款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证据分析与突破口
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何律师进行了细致分析。被告以《入伙手续书》证明原告同意免除其违约责任,但该协议是原告与物业公司签订,仅涉及房屋交付和物业费收取,未涉及被告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免除,此证据无法支持被告主张。对于被告提出因天气和节假日影响施工应顺延交房时间的观点,何律师指出,法定节假日和中高考时间在签约时双方已知晓,应已考虑在交房期限内;且被告仅提供气象资料,无法证实施工具体停工天数和原因,同时未履行告知原告停工情况的义务,该主张证据不足。
胜诉结果与意义
最终,法院采纳了何小艳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长安XX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9218元。这一结果不仅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律师在复杂案件中通过严谨的逻辑推理和证据分析,成功破解困局,为当事人争取公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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