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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刑事辩护律师李鉴春:成功办理合同诈骗不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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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0 · 1890人看过
导读:李鉴春自2009年起执业,专注刑事辩护领域。他累计承办超1000件案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300余件。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他通过全面核实证据、精准辨析主观意图等工作,成功让检察机关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其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专业能力。

刑事辩护深耕

李鉴春自2009年开始在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是律所的主任律师,还担任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他主要服务的对象涵盖企业和个人,工作方式既涉及诉讼也有非诉业务。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在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以及职务犯罪等领域均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合同诈骗辩护案

当事人张某与某公司河南分公司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该工地需要为由租赁脚手架设备,但将部分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去向。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作为辩护人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他首先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以及调取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过程和时间节点,还原事实真相。接着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也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这是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最后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上相关证据线索。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此案件体现了李鉴春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能力,以及审前辩护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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