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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前非法储运爆炸物,如今被拘,律师如何助矿工“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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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9 · 1672人看过
导读:最近接到不少关于刑事案件追诉时效和法律适用的咨询,很多人不清楚多年前的行为在当下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判定。今天就通过一个真实案例,带大家了解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看看律师是怎样抽丝剥茧,让案件迎来转机的。

案例讲解

本案由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王铖律师代理。王铖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211xxxxxxx42669。他自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辽宁海之纳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深耕于刑事、婚姻家庭案件领域,有着丰富实践经验。

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担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审批,擅自安排毕X等人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X按安排让工人将炸药和雷管运到井下川内储存,未按规定清退。2008年铁矿停产,对井内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也未报公安机关销毁。

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被刑事拘留。王铖律师受理此案后,发现两个关键的不起诉情节。

其一,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根据毕X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之后未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也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到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公安机关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X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二,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毕X是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储存,按当时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最终,毕X无犯罪事实,被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干货

关注追诉时效:法律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是有时间限制的,过了追诉时效,司法机关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大家要清楚不同犯罪的追诉时效时长,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重视行为时的法律适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依据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遇到类似情况,要关注当时的法律规定,这可能成为案件的关键转折点。

结语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是严谨且公正的,每一个案件都需要仔细审查和分析。在面对法律问题时,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也遇到法律难题,不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本案代理律师王铖,执业于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地址在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38号襄元堂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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