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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票纠纷:律师善用理论破实务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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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9 · 158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居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24人 执业17年
律所: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8200910345144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401820122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张居宽律师,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主任,团队负责人,男,汉族,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中共党员,省律协海商委员会委员,市律协金融委委员,淮阴区法学会理事,荣获省、市、区多种荣誉。 张居宽律师团队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擅长民商法(含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刑事辩护与非诉讼业务。秉承“不战而屈人之兵、先胜后战、一战而定”的办案理念,近年来,该团队辩护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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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开具发票的法律性质认定是关键。张居宽律师运用合同义务、法律关系定性等法律理论,精准抗辩,成功使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体现了理论指导实践的重要价值。
建设工程发票纠纷:律师善用理论破实务困局

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纠纷中,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尤为重要。张居宽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展现出独特的优势。

合同义务分析

张居宽律师提出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义务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既然合同未明确此项义务,那么不能随意给被告增设。这一理论运用,从合同的本质出发,为被告的抗辩提供了坚实基础。

法律关系定性

律师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根据行政法相关理论,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管理和监督是其法定职责,开具发票的行为更多地受到行政法律法规的调整。这一观点准确地对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定性,引导法院从正确的法律视角看待问题。

主体资格抗辩

针对自然人被告,张居宽律师提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依据税法和民商法相关理论,开具发票主体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资质。这一抗辩从主体的合法性角度出发,进一步强化了被告的抗辩理由,最终使得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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