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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票纠纷:律师善用理论破实务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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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9 · 1511人看过
导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开具发票的法律性质认定是关键。张居宽律师运用合同义务、法律关系定性等法律理论,精准抗辩,成功使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体现了理论指导实践的重要价值。
建设工程发票纠纷:律师善用理论破实务困局

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纠纷中,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尤为重要。张居宽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展现出独特的优势。

合同义务分析

张居宽律师提出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义务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既然合同未明确此项义务,那么不能随意给被告增设。这一理论运用,从合同的本质出发,为被告的抗辩提供了坚实基础。

法律关系定性

律师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根据行政法相关理论,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管理和监督是其法定职责,开具发票的行为更多地受到行政法律法规的调整。这一观点准确地对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定性,引导法院从正确的法律视角看待问题。

主体资格抗辩

针对自然人被告,张居宽律师提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依据税法和民商法相关理论,开具发票主体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资质。这一抗辩从主体的合法性角度出发,进一步强化了被告的抗辩理由,最终使得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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