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XX、周X三等人因塑料厂产权归属问题,不服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而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周XX陷入不利局面。此时,江西中鹰律师事务所的何梦律师接受委托,为被上诉人展开代理工作。
精准梳理关键事实
何梦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深入研究案情。她仔细核查案涉塑料厂的产权登记信息,确认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该厂,产权性质为集体所有,并非个人财产,有力反驳了上诉人关于产权归属个人或家族共同共有的主张。同时,收集整理房地买卖协议、产权登记资料等相关证据,证明案涉塑料厂的初始出资人为周XX,被上诉人作为周XX的继承人,依法享有相应权利。
多维度有力抗辩
针对诉讼时效问题,何梦律师明确指出上诉人在周XX、万X二去世后二十多年内均未对案涉塑料厂的权属及继承权提出主张,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此外,她还指出部分上诉人并非周XX、万X二的合法继承人,不具备本案一审原告的主体资格。
庭审制胜扭转乾坤
在庭审过程中,何梦律师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清晰阐述代理意见。针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有效质证,强调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出资事实及案涉房产归其共同所有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何梦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成功维护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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