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李超律师毕业于山东经济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和经济学学士学位。他持有执业证号112xxxxxxxx345200,现执业于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天津,联系地址是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3号。其执业理念是以专业与诚信为本,专注民商刑领域,守护公平正义,秉持诚信,专业致胜,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务实可靠的法律解决方案。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60件,在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领域均有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30余件,尤其专精于民间借贷案件,在婚姻继承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在建设工程刑事辩护领域亦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案件达20多件,且熟悉刑民交叉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强奸罪缓刑辩护
2022年,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犯强奸罪。田于2022年6月26日,以借用卫生间为由进入曾租住房屋,对屋内的被害人陈XX进行抚摸,遭拒后将其按倒并进一步猥亵,企图强行发生性关系,因陈XX欲打电话报警,田中止犯罪行为并逃离现场。案发后,田自动投案,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李超律师和徐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在庭审中,律师团队提出系统性辩护意见,指出被告人属“犯罪中止”,依法应减轻处罚;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还说明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系初犯、有明显悔罪表现等情况,论证其人身危险性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法院采纳主要意见,认定被告人田犯强奸罪,但考虑其多个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合伙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原为合伙关系,共同以企信公司名义承接雄安新XX“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劳务施工”工程。2021年9月7日,三方签订《协议书》《借条》《欠条》,约定将杨的投资款776,096元转为王的个人借款,李提供担保,并约定在付清工人工资和材料费后优先偿还。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起诉要求支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超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合伙期间的账目记录,固定了《协议书》《借条》《欠条》等关键证据,明确将合伙关系清算后转化为借贷法律关系。针对被告王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的抗辩,律师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角度出发,主张该约定若长期不成就将导致原告权利无法实现,属于被告消极阻止条件成就。庭审中,律师提交证据链,驳斥被告“被胁迫签字”等主张,并围绕利息计算标准、保证责任等法律焦点进行专业论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王支付原告本金776,096元及利息,被告李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驳回原告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李超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始终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他思维缜密,善于从多角度剖析案件核心,不仅关注法律条文的适用,更能捕捉细节中的关键线索,形成独具匠心的代理策略。在面对各类疑难案件时,他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与精湛的诉讼技巧灵活应对,始终将当事人的利益置于首位,通过高效沟通与专业代理,为客户提供切实有力的法律支持,无论是谈判调解还是庭审辩论,都能沉着应对,尽力争取最优结果。